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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陆荣生与佛山市卓成陶瓷原料有限公司、钟礼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荣生,佛山市卓成陶瓷原料有限公司,钟礼勇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424号原告陆荣生,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073。委托代理人李涛,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卓成陶瓷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2000160487。法定代表人罗增安。被告钟礼勇,男,汉族,住所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公民身份号码×××0017。本院受理原告陆荣生诉被告佛山市卓成陶瓷原料有限公司、钟礼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陆荣生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荣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荣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2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476元,由原告陆荣生负担。审判员 蔡 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文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