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吴修金、冯本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吴修金,冯本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4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住所地六安市。被执行人,吴修金,男,1979年10月9日生,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冯本如,女,1989年6月17日生,住六安市金安区。安徽省六安市皋翔公证处作出的(2015)六裕执字第00482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吴修金、冯本如银行存款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