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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吴修金、冯本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吴修金,冯本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4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住所地六安市。被执行人,吴修金,男,1979年10月9日生,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冯本如,女,1989年6月17日生,住六安市金安区。安徽省六安市皋翔公证处作出的(2015)六裕执字第00482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吴修金、冯本如银行存款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