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3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善松与盛荣学、曹晓光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善松,盛荣学,曹晓光,长春广泰运输有限公司,吉林省东丰县畅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383-2号原告陈善松。被告盛荣学。被告曹晓光。被告长春广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景阳大路3288号。被告吉林省东丰县畅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五道岗乡沙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善松诉被告盛荣学、曹晓光、长春广泰运输有限公司、吉林省东丰县畅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善松于2015年5月25日申请撤回对曹晓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善松撤回对曹晓光的起诉。审判员 后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