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宜昌葛洲坝中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富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葛洲坝中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富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猇亭民初字第00323号原告宜昌葛洲坝中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2-1号。法定代表人张宗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杭州富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南街道汇丰大厦1201室。法定代表人张增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葛洲坝中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富春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葛洲坝中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葛洲坝中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葛洲坝中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2元,减半收取1581元,由原告宜昌葛洲坝中润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柴衷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