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商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黄林艳与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林艳,徐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龙商初字第172号原告:黄林艳被告:徐斌原告黄林艳为与被告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要求被告徐斌归还借款50000元,并从2013年1月5日起按月利率20‰计付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林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斌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借款期限至2013年11月5日止。并约定借款本息于2013年11月5日前一次性偿还。然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林艳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5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0‰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徐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款缴至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开户银行:衢州建行,帐号:10133068350031331000120001。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傅建华人民陪审员 毛根源人民陪审员 曹秋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