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字第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黄珊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黄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797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黄珊,男,1968年5月1日出生,福建省莆田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涵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黄珊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黄珊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珊有小型汽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珊所有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