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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杨民初字第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严某与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杨民初字第0253号原告严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广余,灌云县小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浦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诉被告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严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某申请撤诉,其行为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撤回对被告浦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加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