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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15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杜民积与王杏忠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民积,王杏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1568-1号原告杜民积被告王杏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做出的(2015)即民初字第1568号原告杜民积与被告王杏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判决书中的残疾赔偿金62924元(17531元×20年×20%),应为残疾赔偿金62924元(15731元×20年×20%)。审判员  孙玉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索南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