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杨甲友与陈海洋、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甲友,陈海洋,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490号原告:杨甲友,男,农民。被告:陈海洋,男,农民。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聊堂路1号科霸商务楼3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甲友与被告陈海洋、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甲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田军审 判 员 翟 婷人民陪审员 于纪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