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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刑初字第12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因本案于2015年1月3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永春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诉刑诉(2015)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江巧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4日15时30分,被告人郭某某酒后驾驶其所有的闽C**---号二轮摩托车,从永春县蓬壶镇南幢村沿蓬八线往西昌村方向行驶至西昌村九姆溪桥路段时,与对向由被害人林某某所驾驶(后载被害人林某兰)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刮,造成其本人受伤、被害人林某某受重伤二级、林某兰受轻伤一级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永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郭某某应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4年10月24日18时46分,被告人郭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0.01mg/100ml。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郭某某受伤后到永春县医院治疗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查获。2015年2月10日,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林某兰达成赔偿协议,即由被告人郭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林某某、林某兰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000元,并于当日履行完毕。被害人林某某、林某兰均对被告人郭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某、林某兰的陈述、身份证明,证人郑某新、林某载、郭某顺的证言,被害人林某兰的辨认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车辆痕迹勘验记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抽取血液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液检测通知家属表,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保险单,机动车合格证,送达回执,送达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查询信息、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被告人郭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观本案的性质、情节,不宜对被告人郭某某适用缓刑。被告人郭某某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期的起止日期待本判决执行之日另行确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德时审 判 员  褚淑丽人民陪审员  吴长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银买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二款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