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荣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唐其伟、刘某某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其伟,刘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荣刑初字第9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其伟,男,199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8月23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4月14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荣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谢斌,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某,男,1995年4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1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荣县看守所。荣县人民检察院以荣检公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其伟、刘某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山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其伟及指定辩护人谢斌、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其伟、刘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下午骑摩托车从荣县旭阳镇到荣县高山镇正安街,途径高山镇黄桷湾村7组村民黄某甲屋外时,看见黄某某家散养的鸡,二被告人便停车去偷鸡,被黄某甲发现并与闻讯前来的村民一起将被告人唐其伟抓获,逃脱的被告人刘某某为救被告人唐其伟,又返回现场,持匕首向抓捕自己以及抓住被告人唐其伟的村民乱舞,抓住唐其伟的村民黄某乙因躲避而松手,被告人唐其伟趁机挣脱右手,并摸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式弹簧刀,向抓住其左手的黄某甲乱砍、乱刺,逼迫黄某甲松手后,二被告人各持一把刀挥舞着逃离现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其伟、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自首,并当庭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证人证言、失主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唐其伟对指控无异议,提出自己只是偷了鸡,摸刀出来只是为了能顺利逃离现场,不是为了抢劫财物,请求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对指控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唐其伟没有抢劫的故意,其是在盗窃被发现后,抗拒抓捕才用暴力相威胁的,系转化抢劫,相比一般抢劫罪,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被告人唐其伟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6日下午,被告人唐其伟、刘某某共骑一辆摩托车前往荣县高山镇正安街,18时许,途径高山镇黄桷湾村7组黄某甲门前公路时,看见黄某甲家的鸡散养在门口,二被告人遂停车去偷鸡,黄某甲发现后大呼:“抓小偷!”,村民闻声赶来与黄某甲一起将被告人唐其伟抓住,被告人刘某某逃离现场后发现被告人唐其伟被抓住了,又返回现场,手持一把跳刀向群众乱舞,威胁欲抓捕自己及抓住被告人唐其伟的人,被告人唐其伟趁机挣脱右手,摸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式弹簧刀向抓住自己左手的黄某甲乱舞,胁迫黄某甲松手,随后,二被告人各持一把刀挥舞着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来源及侦破情况;2、户籍信息,证明二被告人的身份及其他基本情况;3、归案情况说明,证明二被告人到案的经过情况;4、证人黄某乙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月26日18时许,自己同黄某甲抓住了一个偷鸡的贼,不久有一个年轻人就来到现场,黄某甲说他还是偷鸡的,把他抓住,这个年轻人就摸出一把刀乱舞,自己就放松了对被抓住那人的警惕,他就挣脱右手,从身上摸出一把刀乱舞,迫使抓住其左手的黄某甲放手,随后,二人挥舞着刀逃离现场以及辨认二被告人的情况;5、证人龚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月26日下午6时许,自己协助黄某甲等人抓住一偷鸡的年轻人,在等候公安来处理的过程中,另一个同伙来到现场并持刀乱舞,被抓住那人趁机挣脱右手后,从身上摸出一把刀乱舞,迫使抓住其手的人放手后,二人逃离现场以及辨认二被告人的情况;6、证人谢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月26日下午6时许,自己同龚某某一起协助黄某甲抓贼,在抓住一个后,另一个挥舞着刀来救同伙,结果二人均用刀乱舞,致大家不敢靠拢去抓他们,他们就逃离了现场以及辨认二被告人的情况;7、失主黄某甲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月26日下午6时许,自己在家看见有二个年轻人来偷鸡,就边喊抓贼边追,后在黄某乙、龚某某等人的协助下抓获了一个偷鸡的年轻人,随即报警,在等候公安来处理过程中,另一个偷鸡的年轻人又返回到现场,自己就叫人把他抓住,他就从身上摸出一把刀朝自己和黄某乙乱舞,被抓住的那个年轻人趁机挣脱了右手,便从身上摸出一把刀乱舞,自己怕受到伤害就放了手,这两个偷鸡的年轻人就跑了,以及辨认二被告人的情况;8、被告人唐其伟供述,证明2015年1月26日下午,自己同刘某某一起骑摩托车到荣县高山镇正安街去修摩托车,途经黄某甲家门口时,看见屋外散养的鸡,就想逮一只回去吃,在逮鸡时被老板发现了并吼起来,自己和刘某某就分头逃跑,自己没跑脱被抓住了,然后他们就报了警并把自己弄到大公路上等公安前来处理,刘某某就来了,有人就喊把他抓起来,刘某某就从身上摸出一把刀来乱舞,抓住自己的两个人就将手放了,自己和刘某某逃跑了的过程;9、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明2015年1月26日下午,自己同唐其伟一起骑摩托车到荣县高山镇正安街去修摩托车,路上唐其伟看见有家人在屋旁边放养的鸡,就提出逮一只回去吃,自己和唐其伟就停车去逮鸡,正抓住一只鸡时就被老板发现,他就来追自己和唐其伟,并且把唐其伟抓住了,自己为救唐其伟,便摸出身上的一把刀来吓唬抓住唐其伟的那些人放手,唐其伟被放开后,也从身上摸出一把刀来乱舞,那些人不敢来抓我们,我们两人就边舞刀边跑,最后逃离现场的过程;10、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扣押了被告人唐其伟使用的刀的情况;1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12、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唐其伟曾于2011年8月23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的情况以及刑满释放的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与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且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客观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其伟、刘某某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荣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唐其伟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唐其伟的指定辩护人辩护其自愿认罪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其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8年1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没收扣押的被告人唐其伟的折叠式弹簧刀一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罗锐锋审 判 员  毕雪辉人民陪审员  吴永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