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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三终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蔡丽霞与被上诉人平舆县杨埠一中、平舆县教育体育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某某,平舆县杨埠一中,平舆县教育体育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三终字第001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某,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舆县杨埠一中。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校长职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舆县教育体育局。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任局长职务。委托代理人刘国庆,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蔡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1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蔡某某、被上诉人平舆县杨埠一中的法定代表人张春正,被上诉人平舆县教育体育局的委托代理人刘国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查明:1、蔡某某在2002年3月,是否向学校请假,学校是否批准其一年的假期;2、蔡某某长期没有上班的原因;3、辞退蔡某某的时间及辞退审批表、辞退决定书;4、送达蔡某某决定书的时间及辞退的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14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俊波代理审判员  杜欣雨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妍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