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3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某与庐江县冶父山镇罗岗村丁墩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庐江县冶父山镇罗岗村丁墩村民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345-1号原告:马某。法定代理人:马庆(系马某之父),男,居民,住址同上。被告:庐江县冶父山镇罗岗村丁墩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冶父山镇罗岗村。负责人:谷长能,该村民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庐江县冶父山镇罗岗村丁墩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理结束,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徐 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菲娅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