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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学军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学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05号罪犯王学军,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岳阳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26日作出(2002)珠中法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学军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3年10月23日作出(200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676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学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8年10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3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12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7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王学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学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8次;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获得记功。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学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其是严重暴力犯,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学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