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保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天津广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通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保字第0021号申请人:天津广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东马庄村南。组织机构代码:55652238-1法定代表人:魏立勇,总经理。被申请人:天津通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郭德根,总经理。申请人天津广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通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天津通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田向阳名下坐落在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泽杨道与柳霞路交口西南侧美轩苑16-1-1403号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宇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