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新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蔡金松与浙XX册包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金松,浙XX册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新民初字第189号原告:蔡金松。委托代理人高妍俊。委托代理人蔡青。被告:浙XX册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兴。委托代理人叶青。委托代理人陈牡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金松与被告浙XX册包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金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缴纳2882.5元,由原告蔡金松负担。审判员 贝海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隆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