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行立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吕风银诉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风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建行立字第5号起诉人吕风银,住黑龙江省龙江县。2015年5月20日,本院收到吕风银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12年11月5日,龙江县政府对政府西段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开始对该地区划定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原告位于龙江县镇通达街八委46组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14年3月31日,起诉人通过中国邮政EMS的方式,向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其公开龙江县人民政府西地段房屋征收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2014年4月3日,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收该快递,但是至今未依法作出答复。起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复议并于2014年8月25日收到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起诉人认为,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于其信息公开申请未答复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严重损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现起诉人以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被告诉至本院,要求:1、请求确认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逾期未答复起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吕风银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丽君审 判 员 耿鸿雁人民陪审员 于红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