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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执字第3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富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云南禹人建筑有限公司、富民兴达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执字第312-5号申请执行人富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富民县环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潘锐才,理事长。被执行人云南禹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鑫园小区***幢。法定代表人苏杰,董事长。被执行人富民兴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永南大街。法定代表人张永贵,经理。关于富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云南禹人建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与富民兴达建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富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禹人建筑有限公司、富民兴达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富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的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富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170000元,利息187871元(截止2014年6月21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6423元,合计1374294元。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富民兴达建筑有限公司、云南禹人建筑有限公司已经共同履行了还款义务(已给付申请人富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1578293元;其中富民兴达建筑有限公司给付1568293元,云南禹人建筑有限公司给付1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富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施 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