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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海兰与黄冬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兰。被执行人黄冬元。申请执行人张海兰与被执行人黄冬元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60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法联系,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法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湖民一初字第025号��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菊平审判员  沈筱瑜审判员  王仁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继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