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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马志平与刘春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志平,刘春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0340号申请执行人马志平,男,195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刘春英,女,195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志平与被执行人刘春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春英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民北初字第003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下落或财产后,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艳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