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申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合肥工展工贸有限公司、孙东友与合肥工展工贸有限公司、孙东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合肥工展工贸有限公司,孙东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2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合肥工展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贺家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法顺,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珊,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孙东友,男,1956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再审申请人合肥工展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展工贸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东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初字第00033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工展工贸公司申请再审称:案涉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工展工贸公司的公章系被员工尹庆骗走。2013年11月23日,工展工贸公司委托股东王业菊亲属到报社登报声明尹庆手里公章作废、代理权作废。本案一审时,尹庆在没有工展工贸公司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以工展工贸公司代理人的名义出庭应诉,并与他人签署调解协议,并非工展工贸公司的真实意表示。该调解协议违反客观事实,工展工贸公司没有借孙东友960万元并归还过一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尹庆在案件调解时向原审法院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上盖有“合肥工展工贸有限公司”的印章,委托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开庭,代为领取法律文书,代为和解”。原审法院依据加盖“合肥工展工贸有限公司”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认定尹庆有权代理该公司进行诉讼,并依法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不违反自愿原则。工展工贸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印章系被尹庆骗走,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工展工贸公司在申请再审时提交的新安晚报所载“声明”,不足以推翻原审法院对尹庆委托代理权的认定,故工展工贸公司关于尹庆无权代理签署调解协议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工展工贸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合肥工展工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矛代理审判员 王静代理审判员 章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