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建银工艺品(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豪威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银工艺品(深圳)有限公司,上海豪威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086号原告建银工艺品(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国魂。委托代理人陈炼华。被告上海豪威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照兵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银工艺品(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15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740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官 锋人民陪审员 吴 景 林人民陪审员 麦 柏 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超宇(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