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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崔宁与天津市安诗雅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宁,天津市安诗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功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崔宁。被执行人天津市安诗雅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崔宁同被执行人天津市安诗雅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1日做出开劳仲字(2014)第0798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崔宁于2015年1月16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天津市安诗雅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交付劳动合同文本一份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查,天津市安诗雅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安晓玲、闫国华于2014年10月30日将股权转让给郭晓航,天津安诗雅商贸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天津市兴航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安晓玲变更为郭晓航。安晓玲称应当交付给崔宁的劳动合同已经交付,被执行人所留存的版本已经销毁,公司公章等亦销毁,无法交付亦无法补办。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开劳仲字(2014)第0798号仲裁裁决主文第二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仇立昌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代理审判员  赵郡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