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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应城执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李冬芳与胡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冬芳,胡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应城执字第00153号申请执行人李冬芳。被执行人胡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冬芳与被执行人胡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萍长期在外务工,具体情况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本案债权4800元,剩余债权4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鄂应城民初字第00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