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中法民三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北京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有限公司与天津百事达美国加州牛肉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有限公司,天津百事达美国加州牛肉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中法民三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林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密,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百事达美国加州牛肉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婉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师铭,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北京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百事达美国加州牛肉面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4)清城法民二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中的关键证据来源于案外人闫岩,该人又是被上诉人的加盟商,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之人,而闫岩向上诉人提供的侵权配料包是否来源于被上诉人,是本案应予认定的基本事实。虽然原审法院在庭审后对闫岩进行了调查询问,但询问笔录并未向当事人出示和质证,原审法院亦未通知闫岩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以查清案件基本事实,致使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4)清城法民二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北京李先生加州牛肉面大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可向本院申请退回。审 判 长 薛延光审 判 员 罗文雄代理审判员 郑家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林健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