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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申字第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周沛民、黄从华与周沛民、黄继斌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沛民,黄从华,黄继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申字第00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沛民。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黄从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继斌。再审申请人黄从华、周沛民与被申请人黄继斌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徐民终字第33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11日,周沛民、黄从华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申请再审称:申请人虽然在借据上签字,但未实际拿到10万元款项,不应负偿还责任。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严重失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撤销邳州市人民法院(2013)邳官民初字第0228号民事判决书、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民终字第3329号民事判决书,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原审诉请。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不仅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协议,书写了借据,而且实际取走了10万元现金。原审判决正确,应当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沛民向黄继斌借款10万元,有黄从华、王华远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可撤销保证书、借据及证人证言予以证明,申请人否认实际借款应负举证责任。审查中,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对于申请人申请再审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周沛民、黄从华本院违背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的沙文侠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沛民、黄从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邱德祥代理审判员  蔡青峰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