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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终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天守(福建)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永安市恒晖布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守(福建)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永安市恒晖布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4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守(福建)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2#第1-3层、3-4#第1层。法定代表人蔡裕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安市恒晖布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国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福才、许鹏,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守(福建)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撤销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上诉理由主要有: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住所地在漳平市,故本案应移送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当事人也可约定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通过永安市人民法院管辖解决,永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  长  峰代理审判员 喻    芳代理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俞丹琪(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