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2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晓慧、李桂凤与李桂凤、张崇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慧,李桂凤,张崇林,王春玲,方剑侠,钟丽梅,禚召朋,张桂芳,陈加财,宋宜原,钱付宇,孙从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012-3号原告王晓慧。被告李桂凤。被告张崇林。被告王春玲。被告方剑侠。被告钟丽梅。被告禚召朋。被告张桂芳。被告陈加财。被告宋宜原。被告钱付宇。被告孙从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慧与被告李桂凤、张崇林、王春玲、方剑侠、钟丽梅、禚召朋、张桂芳、陈加财、宋宜原、钱付宇、孙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告的工资收入8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肖建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訾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