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证字第0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东风路支行与李乔、咸阳铭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证字第0004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东风路支行,住所地咸阳市东风路26号东旭大厦一层,营业执照注册号610404200001218。负责人李建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乔,男,1994年1月1日生,汉族。担保人李小玉,女,1995年8月1日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被执行人咸阳铭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西兰路双照车城28号,营业执照注册号610400100074165。法定代表人吴峻,该公司经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东风路支行与李乔、咸阳铭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咸阳市秦都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咸秦证经字第001542号公证书及(2015)咸秦证经字第001021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李乔应偿还申请执行人132096元。咸阳铭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执行过程中,担保人李小玉愿为被执行人李乔应负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198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乔、咸阳铭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担保人李小玉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134077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