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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2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徐×与岳×1(曾用名岳×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岳×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938号原告徐×,女,1975年9月29日出生。被告岳×1(曾用名岳×2),男,1971年5月19日出生。原告徐×与被告岳×1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自动撤诉处理。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朱 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