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2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樊清芳抢劫罪,樊清芳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樊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2513号罪犯樊清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7日作出(2007)辰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清芳犯抢劫罪、盗窃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6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8月3日作出(2007)一中刑终字第487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执行刑期自2006年9月9日起至2024年9月8日止。本院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42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26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6年9月9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5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樊清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樊清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奖励四次。罚金6000元已缴。本院认为,罪犯樊清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樊清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9月9日起至2020年7月8日止),并处罚金6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齐万久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军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