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石家珠、胡红秀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石家珠,胡红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486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00411402-1),地址:上杭县临江镇北大路12号。法定代表人何永生,局长。被执行人石家珠,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胡红秀,女,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杭县人民法院(2015)杭执审字第65号行政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石家珠、胡红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石家珠、胡红秀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石家珠、胡红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石家珠、胡红秀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家珠、胡红秀的银行存款5418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东审判员 姜志明审判员 张兴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新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