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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周继忠与周和平、周凤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继忠,周和平,周凤珠,周兴,林秀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2194号原告周继忠,男,196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周和平,男,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周凤珠,女,1963年2月2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周兴,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林秀红,女,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继忠与被告周和平、周凤珠、周兴、林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继忠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凤珠、周兴、林秀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继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继忠撤回对被告周凤珠、周兴、林秀红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翁秋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