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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执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庄永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永强,姚思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767号申请执行人庄永强。被执行人姚思友。申请执行人庄永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太民初字第017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姚思友未能按本院(2015)太执字第00767号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姚思友银行存款61400元,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营业部,账号:45×××1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惠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