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执字第00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庄永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永强,姚思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执字第00767号申请执行人庄永强。被执行人姚思友。申请执行人庄永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太民初字第017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姚思友未能按本院(2015)太执字第00767号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姚思友银行存款61400元,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营业部,账号:45×××1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惠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