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冉高杨与任春发、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高杨,任春发,刘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344号原告冉高杨,男,生于1990年10月1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国富,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春发,男,生于1978年12月27日,汉族。被告刘国强,男,生于1977年12月1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冉高杨与被告任春发、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冉高杨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高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零四元,减半收取五百五十二元,由原告冉高杨负担。审 判 长 李印召审 判 员 杨景慧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左利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