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0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0654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尤浩东,无锡市北塘区惠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尤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尤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顾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