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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0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0654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尤浩东,无锡市北塘区惠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尤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尤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顾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