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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周口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与林书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口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林书永,湘潭一生缘商贸有限公司,李向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44-1号原告周口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法定代表人赵启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自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苗栋,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书永,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代理人吕林波,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湘潭一生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法定代表人林书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小芹,新疆百域君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向阳,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口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书永、湘潭一生缘商贸有限公司、李向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口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口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口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62元,减半收取4481元,财产保全费3100元,鉴定费9000元(林书永缴纳),共计16581元,由原告周口金丝猴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樊耀奎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