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冯 某 某 与 李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民初字第381号原告冯某某,女,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华亭县。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华亭县。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冯某某提供被告李某某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查证,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起诉。原告冯某某预交的诉讼费317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凤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雅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