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陈X鹏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X鹏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莱阳刑初字第21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X鹏,个体业主。2015年3月24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阳市公安局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刑诉(2015)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鹏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慧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X鹏于2015年3月18日5时40分许,无证驾驶无牌轻型货车,沿莱阳市穴坊镇程格庄村南东西水泥路由东西行至程格庄-南朱家夼001号电线杆处,因未确保安全,撞上路北侧顺向步行的吕瑞仁,致吕瑞仁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陈X鹏驾车逃逸。经莱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X鹏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还查明,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在公安机关主持调解下自愿下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陈X鹏自愿赔偿被害人亲属的一切损失11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X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江树文、吕明奎等人的证言,驾驶人信��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表,接警单、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莱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被告人陈X鹏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X鹏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X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秀峰审 判 员 宋同贤人民陪审员 王民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