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英德市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赖继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德市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赖继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英德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224号原告:英德市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法定代表人:胡福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志红。委托代理人:骆景丽。被告:赖继军,男,汉族,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8116。原告英德市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泉物业公司)诉被告赖继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继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英德市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志红、骆景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继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仙泉物业公司诉称:2007年3月2日,被告从前业主袁荣军处购买了英德市XX房,面积99.523平方米,并在我公司进行了业主登记,同意接受我公司的管理和缴纳物业管理费,但被告自2011年6月起一直未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拖欠。为维持和保障仙泉花园生活小区物业管理的正常运作,请求:1、判令被告缴交2011年6月至2015年3月共46个月的物业管理费2288.96元,分摊电费23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775.8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赖继军未作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亦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21日,袁荣军以人民币71457.51元购得英德市安居工程开发中心开发的位于英德市XX房,面积99.523平方米的房屋。2007年3月2日,袁荣军将上述房出让给被告,被告受让后到原告公司进行了业主登记,并出具委托书委托原告从其帐户(帐号:XX)扣缴物业管理服务费。2010年6月29日,英德市仙泉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仙泉花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英德市仙泉花园业主委员会将仙泉花园,面积20万平方米的物业委托原告进行管理,委托期限5年,即从2010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年30日止,物业管理服务费为住宅、车库每平方米0.5元。此外,该合同第六条第4点规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管理费的千分之三交纳滞纳金。经查,英德市仙泉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仙泉花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后,被告向原告缴交了2011年5月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但从2011年6月起被告未向原告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至2015年3月止,被告共欠原告的物业服务管理费2288.96元,分摊电费230元未缴交。另外,被告欠交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518.96元,按每日1‰计算滞纳金为人民币1775.87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收到本院送达的原告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后未提出异议。另查明,英德市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1998年11月4日经英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依法成立,经营范围: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停车管理、室内外装修工程、土建工程维修等。本院认为,英德市仙泉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原告仙泉物业公司签订的《仙泉花园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的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而被告在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后未按合同的约定向原告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其行为已构成了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2288.96元,分摊电费230元及违约金1775.87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赖继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院适用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赖继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英德市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2288.96元,分摊电费230元,合计2518.96元;二、限被告赖继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英德市仙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欠交物业管理服务费违约金1775.87元。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告赖继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继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思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