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中民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金昌市金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民勤县华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昌市金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民勤县华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中民二初字第7号原告金昌市金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金昌市金川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吉青,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炷昌,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民勤县华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民勤县南环路。法定代表人张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骏飞,该公司员工。原告金昌市金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金川区信用社)与被告民勤县华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川区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陈炷昌、被告华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骏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川区信用社诉称,2013年12月13日,金川区信用社与民勤县国际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民勤县国际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向金川区信用社借款79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13日至2014年12月12日,年利率为7.8%,逾期按约定利率的50%加收利息。合同签订后,金川区信用社向民勤县国际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提供借款790万元。民勤县国际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仅在借款期限内偿还了部分利息,该公司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拖欠借款本金、部分利息、逾期利息未予清偿。民勤县国际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日更名为华远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华远公司偿还原告金川区信用社借款本金790万元,支付利息142068.33元和索款费用14.6万元,共计8188068.33元。被告华远公司辩称,对金川区信用社主张的借款本金、利息及费用均无异议。华远公司现股东与该公司原股东在转让股权时约定股权转让之前的公司债务由原股东承担,金川区信用社的借款发生于股权转让前,故应由公司原股东高××承担还款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华远公司的原名称为民勤县国际文化娱乐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4年7月3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更名为现名称,并对其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登记。2013年12月13日,原告金川区信用社与民勤县国际文化娱乐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金川区信用社向民勤县国际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发放贷款790万元,期限自2013年12月13日至2014年12月12日,年利率7.8%,逾期按原约定利率的1.5倍计付逾期利息。金川区信用社为实现权利产生的包括律师代理费在内的其他费用由民勤县国际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后,金川区信用社向民勤县国际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拨付借款79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民勤县国际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利息,现拖欠借款本金790万元、利息142068.33元。金川区信用社在诉讼中产生律师代理费14.6万元。本院认为,被告华远公司和民勤县国际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为同一企业法人,该公司虽变更了名称但不改变其债务负担。华远公司原股东、新股东之间关于公司债务负担的约定未经该公司的债权人同意,对债权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华远公司主张由该公司的原股东高××承担向金川区信用社履行债务的抗辩不成立。华远公司应当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金川区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和相关费用。金川区信用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民勤县华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金昌市金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790万元,支付利息142068.33元,支付费用14.6万元,共计8188068.3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116元,由被告民勤县华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 伟审判员 王希望审判员 贾春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禚召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