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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鄱民一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鄱民一初字第676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江西赣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某。原告王某诉被告梅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建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梅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在2011年在浙江省兰溪市务工时,通过亲戚介绍与被告梅某相识,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只知道被告家里的家庭成员情况,对被告的个人情况一概不知。××××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过完年后双方各自外出务工,2013年上半年双方偶尔有联系,下半年原告联系不上被告,原告多方找寻被告下落,后在朋友处得知,被告因盗窃被判刑入狱,后通过律师进一步得知被告在认识原告之前已经两次坐牢,这是第三次坐牢。原告认为,被告这几年没有尽到任何夫妻之间应尽的义务,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又没有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加上被告的所作所为,双方感情完全破裂,要求结束这段婚姻。被告梅某辩称,原告诉状写的很多不是事实,婚后,我多次联系及寻找原告,原告一直避而不见,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梅某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到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未添置共同财产。被告梅某于2003年12月、2006年10月先后两次被判刑,其与原告接触期间及婚后均未告知原告因犯罪被判刑的有关情况。原被告在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被告梅某有赌博恶习,一次输了十多万元钱。2014年11月6日,被告梅某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被告在关押及服刑期间,原告从未探望被告。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被告的结婚证一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4)金婺刑初字第1057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以及原被告的陈述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梅某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在一起生活时间较短,没有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且被告有赌博恶习,现又因犯罪被判徒刑,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王某起诉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梅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