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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谢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端法刑初字第365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住肇庆市端州区,个体经营者。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5)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丽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1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未获得制作权限的情况下,接受买家委托并让他人制作假印章。同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肇庆市端州区正西路83号云浮补鞋店内抓获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被告人谢某某,并现场缴获可疑公章两枚(一枚刻有肇庆市鼎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一枚刻有肇庆市鼎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及非法所得人民币160元。经鉴定,缴获的两枚印章印文均与检验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可适用缓刑。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物证照片,现金缴款单,涉案单位性质认定材料等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及户籍资料,印文检验鉴定书,被告人供述及亲笔检讨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非法所得一百六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粉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华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