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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安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栗成德与孙守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成德,孙守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安民初字第134号原告:栗成德,汉族,现住大安市。被告:孙守峰,汉族,出生日期不详,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栗成德诉被告孙守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栗成德称孙守峰以被刑事拘留,故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成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0.00元,减半收取1735.00元,由原告栗成德负担。审判长  吴多广审判员  李洪涛审判员  王化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鑫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