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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袁菊琴与被告袁钧成、赵惠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00275号原告袁菊琴。委托代理人周海东,海门市王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钧成。被告赵惠花。被告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五一路399号。负责人马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一鸣,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菊琴与被告袁钧成、赵惠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菊琴申请撤回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菊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6元,由原告秦拥娟负担。审判员 季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慧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