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民初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宏博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00686号原告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1栋5层2-619室。法定代表人米切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学春,北京中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宏博机电物资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12号帝豪雅居2栋11层5号。法定代表人石财山,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邯郸市宏博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北京众恒恒信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燕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靳小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