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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艳勤与被执行人黄石市商务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勤,黄石市商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执字第00251号申请执行人陈艳勤。被执行人黄石市商务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交通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XX,主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黄石港胜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15元、执行费20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石市商务委员会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20520元(含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桂  鹏执行员 ��思洋执行员 赵 汉 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