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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薛执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孙宝建与王正忠、刘宝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宝建,王正忠,刘宝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薛执字第233-1号申请执行人:孙宝建。被执行人:王正忠。被执行人:刘宝喜。关于申请执行人孙宝建与被执行人王正忠、刘宝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30日审结。该案(2011)薛民初字第84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正忠银行账户上存款9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高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腾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