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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民初字第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452号原告朱某,女,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雄县龙湾镇大步村人。被告王某,男,1969年5月20日生,雄县龙湾镇大步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开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长  吴鹤翔审判员  罗建生审判员  薛永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