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民初字第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452号原告朱某,女,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雄县龙湾镇大步村人。被告王某,男,1969年5月20日生,雄县龙湾镇大步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开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长 吴鹤翔审判员 罗建生审判员 薛永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