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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终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苏华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华驰实业有限公司,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支行,南京建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捷,韩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7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法定代表人李仁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戎晓霞,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辉娟,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238号。负责人马炎,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南京建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路。法定代表人吴根全,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马捷。委托代理人赵辉娟,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韩力。上诉人江苏华驰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路支行及原审被告南京建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捷、韩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3)玄商初字第1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江苏华驰实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华驰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雷审 判 员  周毓敏代理审判员  王瑞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成荫 关注微信公众号“”